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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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炜与宋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06民初3544号原告:曾炜,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杰,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3544号

原告:曾炜,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德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原告曾炜与被告宋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曾炜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曾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炜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原告曾炜负担。

审判长肖军

人民陪审员刘喜东

人民陪审员文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志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