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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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明、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607民初1262号原告:秦明,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1262号

申请人:秦明,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胜,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周红霞,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陶立友,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黄文静,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人秦明诉被申请人陶胜、周红霞、陶立友、黄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明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陶胜、周红霞、陶立友、黄文静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网银、余额宝、余利宝等账户100万元。如冻结的账户资金不足100万元,则请求一并查封被申请人陶胜所有的鄂F×××××号“纳智捷”牌小型车辆和鄂F×××××号“嘉隆”牌普通摩托车,被申请人周红霞所有的鄂F×××××号“途锐”牌小型车辆,被申请人黄文静所有的鄂FD18887号和鄂FD25212号“俊风”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陶胜、周红霞、陶立友、黄文静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网银、余额宝、余利宝10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有关部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二、若本裁定第一项未能实际冻足100万元,则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陶胜所有的鄂F×××××号“纳智捷”牌小型车辆和鄂F×××××号“嘉隆”牌普通摩托车,被申请人周红霞所有的鄂F×××××号“途锐”牌小型车辆,被申请人黄文静所有的鄂FD18887号和鄂FD25212号“俊风”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有关部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明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