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波、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07民初4933号申请人:文波,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涛,男,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4933号
申请人:文波,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涛,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襄州区,
被申请人:郑艳,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襄州区,
申请人文波诉被申请人白涛、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文波于2020年9月3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扣留被申请人白涛对案外人张玉36万租金债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白涛、郑艳银行、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网商银行、余额宝、余利宝等账户内资金(有价证券)20000元,申请人文波与案外人谢玉玲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汉江一路民发世纪城三期都会山21幢1单元304室〔产权证号: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15116号〕的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白涛对案外人张玉36万租金债权,扣留期限一年,自有关部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白涛、郑艳银行、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网商银行、余额宝、余利宝等账户内资金(有价证券)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有关部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由申请人提前二十日向本院递交续行查封申请,如果没有递交续行查封申请,导致该财产没有被续行查封的,由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查封申请人文波与案外人谢玉玲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汉江一路民发世纪城三期都会山21幢1单元304室〔产权证号:襄州区不动产权第001511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有关部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文波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亚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