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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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684民初1248号原告:曾某,女,1990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84民初1248号

原告:曾某,女,1990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1,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城市,现住宜城市前进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红,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无业,汉族,户籍地宜城市,现住宜城市前进路北区,系刘某1的母亲。

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由于双方均同意调解,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诉讼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代理人陈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打工时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1与4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结婚后前几年,被告还能正常上班,后来就不务正业,不照顾家人,经常整天打游戏、泡网吧、进酒吧,还不与原告商量四处借钱,屡教不改,为此家庭矛盾不断,原、被告处于长期冷战、分居状态。2018年7月,原告忍受不了被告这种品性,忍受不了这种生活,就离开被告家。本以为离开后,被告能有所改变,可事与愿违,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不与原告联系,更没有在工作上、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原告。在原告认为婚姻走到尽头向被告提出离婚时,被告不但没有挽回的言语和行动,而且言语威胁原告,不让原告出现宜城。至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现在过着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的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决为谢。

刘某1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愿意与被告和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二是证明生育一个儿子的事实,三是证明发生矛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持有异议,本庭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认证分析,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打工期间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宜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与4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结婚后前几年,被告还能正常上班,后来因不正常上班,不照顾家人,经常打游戏、泡网吧、进酒吧,在不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四处借钱,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因原、被告长期处于冷战、分居状态。2018年7月,原告忍受不了被告这种品性和方式,就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导致纠纷发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合法婚姻,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及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矛盾的性质,在互谦互让的基础上理智的解决。夫妻之间遇到矛盾时,各自应多反省自己,克服自己的缺点。只要不是原则问题,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步两败俱伤。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1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大的原则性矛盾。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和沟通。被告缺乏当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担当。今后,原、被告只要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包容,遇事多沟通,多为需要家庭温暖的孩子着想,且双方都十分疼爱自己的儿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都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优越的成长环境。只要被告改正自己的错误,肩负起家庭的责任,爱妻子疼儿子,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

综上所述,原告曾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且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华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