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真菊、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06民初110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汉群,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11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汉群,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肖真菊,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叶鹏,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汉群与被告樊城区瑞锦鑫副食烟酒店、被申请人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鄂0606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肖真菊、叶鹏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71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叶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证明):鄂(2020)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汉群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汉群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肖真菊、叶鹏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71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叶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证明):鄂(2020)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武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伟涛
书记员杨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