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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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元平、陈邦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鄂0624民初754号原告:候元平,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邦斌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624民初754号

原告:候元平,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邦斌,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原告候元平与被告陈邦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元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候元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邦斌支付原告2017年的工资15500元,并自2021年1月31日起以15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

由: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贵州省黔西县青木树引水工程工地干活,2017年底对账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2020年7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口头约定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但到期后,被告仍未能支付,特提起诉讼。

被告陈邦斌未到庭应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候元平在陈邦斌承包的工地做活,陈邦斌尚欠候元平部分劳务报酬。2020年7月22日,陈邦斌给候元平出具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条贵州中国水电青木树引水工程劳务工资15500元2017.1月—2017.12月壹万伍仟伍佰与2018年8月20日不是同一笔陈邦斌2020.7.22号”。后候元平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候元平请求被告陈邦斌支付劳务报酬1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未约定欠款的付款时间,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3月11日起计算。被告陈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视为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候元平劳务报酬

15500元,并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候元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将应付执行款项支付到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收款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账号:17-4××××037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元,由被告陈邦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晖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