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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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英与青岛天宏程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沪74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英,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英,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宏程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00号4栋1单元1905。
法定代表人:董浩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楠,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维娜,上海杉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英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宏程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25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英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0.50元,由上诉人平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周菁
审 判 员周荃
审 判 员虞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靳轶
书 记 员陆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