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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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鄂民申64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民申6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再审申请人靳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6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靳某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靳某查找聊天记录发现部分款项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靳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某欠靳某的46200元,是2019年11月19日晚至2020年1月19日之间送货未付的货款。(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刘某在二审庭审时承认2018年11月2日前欠靳某9万多(一审法院认定的97150元),此时举证责任就应由刘某承担,即刘某应承担该97150元已经偿还的举证责任。(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靳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7年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刘某欠付的货款97150元是否已经支付?一审法院依据收据、欠条、聊天记录等内容,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2017年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刘某欠付的货款97150元未实际支付。二审法院仅以靳某在转款及后期结算中,未提及2017年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欠款为由,认定与常理不符,进而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关于2017年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刘某欠付的货款97150元是否已经支付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靳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牛卓

审判员兰飞

审判员徐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