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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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四川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鄂0607民初624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襄州区。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607民初624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襄州区。

被告:四川某某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

负责人: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四川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康焰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