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8.05
阅读量:215 次
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文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鄂0804民初1552号原告: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田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男。被告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804民初1552号
原告: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男。
被告:文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荆门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受。财产保全申请费1254元,退回被告文某。
审判员官成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