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发布时间: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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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保国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初字00030号原告谢保国。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襄城行初字00030号

原告谢保国。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发友,该局局长。

被告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和洲,该局局长。

原告谢保国不服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养老指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韩冬

审判员项才明

人民陪审员檀小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