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发布时间:2015.08.12
阅读量:215 次
谢保国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初字00030号原告谢保国。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襄城行初字00030号
原告谢保国。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发友,该局局长。
被告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和洲,该局局长。
原告谢保国不服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养老指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韩冬
审判员项才明
人民陪审员檀小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