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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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珍、王维锋、王春风与聂志朝、宋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张玉珍。被告王维锋。被告王春风。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志朝。委托代理人胡有福,襄阳市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张玉珍。

被告王维锋。

被告王春风。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志朝。

委托代理人胡有福,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王维锋、王春风与被告聂志朝、宋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王维锋、王春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珍、王维锋、王春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张玉珍、王维锋、王春风负担。

审判员杨红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