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然危险驾驶二审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刑终169号原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然,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现住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刑终169号
原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然,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现住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陶建玲,又名王荔,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现租住于襄阳市襄城区。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3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建玲犯妨害作证罪、姚然犯伪证罪一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鄂06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建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姚然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姚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姚然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经依法讯问上诉人姚然,听取辩护人意见,讯问原审被告人陶建玲,核实全案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翀
审判员代红存
审判员刘宗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