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
发布时间: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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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东方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202号原告襄樊东方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思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洪峰,系该公司经理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24民初202号

原告襄樊东方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思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洪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樊东方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襄樊东方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樊东方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2643.50元,由原告襄樊东方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佳勇

人民陪审员游丛楷

人民陪审员蒋福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陶军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