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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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与石自君、毕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384号之一原告:陈玲,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郝传琦,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6民初4384号之一

原告:陈玲,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郝传琦,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自君,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第四高级中学初中部教师,住襄阳市襄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毕有均,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职工,身份证住址襄阳市襄城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诉被告毕有均、石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申请查封了被告石自君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梧桐湾3号楼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土地证号:310254003-1)。

现本院已作出(2017)鄂0606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玲对被告石自君的诉讼请求。继续查封被告石自君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自君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梧桐湾3号楼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地证号:310254003-1)的查封。

审判员袁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