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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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成与尚应涛、刘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658号原告:刘明成,男,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张秀玲,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07民初4658号
原告:刘明成,男,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张秀玲,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应涛,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刘树琴(尚应涛之母),女,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韩爱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成与被告尚应涛、刘树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刘明成负担。
审判员康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