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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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明、柳春爱等与襄阳市公路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130号原告:刘光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死者刘凡父亲。原告:柳春爱,女,1961年2月5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民初1130号

原告:刘光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死者刘凡父亲。

原告:柳春爱,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刘凡之母。

原告:刘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死者刘凡之妻。

原告:刘钰涵,女,201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刘凡之女。

法定代理人:刘某,刘钰涵之母。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张秀玲,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戴鸿远,襄阳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利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水波,襄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与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襄阳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张秀玲,被告襄阳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烛,被告襄阳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刘光明、柳春爱、刘某、刘钰涵负担。

审判员温继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覃文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