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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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升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5060号原告:朱东升,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5060号

原告:朱东升,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解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面对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童铭,职务不详。

第三人: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襄阳市。

负责人:魏伟,职务不详。

原告朱东升与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易日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面对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面对面家居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9年3月5日,朱东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东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计316.50元,公告费600元,由朱东升负担。

审判长高霄雷

人民陪审员毛静芳

人民陪审员陆新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钱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