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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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桦与张进、阳红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602民初825号原告:柏桦,女,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男,XXXX日出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2民初825号

原告:柏桦,女,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进,男,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阳红英,女,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发,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志春,女,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果,男,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告张志春丈夫。

被告:马建敏,女,XX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桦与被告张进、阳红英、张志春、马建敏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桦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柏桦负担。

审判员钱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娄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