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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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明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491民初27589号原告: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27589号

原告: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18号。

负责人:马一兵,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先明与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先明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先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 记 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