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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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富、武汉鹏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民终3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富,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终3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富,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鹏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十一路2号青山绿水花园1栋1门1-5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陈朋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陈新涛,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武汉鹏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新涛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朱均林,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刘国富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鹏飞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新涛、原审第三人朱均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国富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国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国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国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守军

审判员张杨

审判员刘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