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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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英、臧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07民初5157号原告:吴桂英,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朝辉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157号
原告:吴桂英,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朝辉,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吴桂英与被告臧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桂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吴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182元,由原告吴桂英负担。
审 判 员孙安军人民陪审员王彬人民陪审员陈**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茜书记员毕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