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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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梁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鄂0607民初1130号原告:余某,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某镇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607民初1130号

原告:余某,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江,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余某与被告梁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已协商达成调解,原告余某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肖茜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朱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