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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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孙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鄂0607民初2546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杰,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607民初2546号

原告:刘某,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杰,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汪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异新